关键词
案例回放
Z公司长期活跃在政府采购市场。2023年7月底,该公司收到一份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涉及其在参与某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化服务采购项目中,存在将合同转包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Z公司以878.5万元中标后,与第三方服务商T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T公司按照要求派遣人员为采购人提供驻场服务,劳务派遣服务期限与中标项目实际合同履约期限同步。同时,协议还约定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费用由Z公司承担,并支付T公司劳务派遣服务费。
财政部门调查发现,该项目的服务人员均为T公司的员工,项目团队管理和日常支出也均由T公司承担,T公司全权负责了该项目的实际履约工作。
最终,财政部门依法对Z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4.39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财政部门没收Z公司在该项目中的违法所得。
问题引出
中标后,将驻场服务交由第三方人员实施,合法吗?
专家点评
关于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财政部国库司曾在答复网友相关咨询时表示(留言编号3400-3669613):“供应商中标后应当以自身名义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履约且不得将合同转包。”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张春晓认为,本案例中,Z公司中标后与第三方服务商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将驻场服务交由第三方人员实施,属于转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防止这类违法行为的发生,不仅需要供应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也需要采购人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做好履约验收,促使供应商诚信履约。”张春晓说。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公为良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合同转包都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Z公司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政府采购制度,会受到“三罚并举”的行政处罚,即处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另外,政府采购项目还应注意合同转包与分包的区别,转包是明确的违法行为。而对于分包,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可以将非主体和非关键部分分包。
本案例中,财政部门还没收了Z公司的违法所得。一位不愿具名的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业务负责人坦言:“诚信守约是供应商立足政府采购市场的必备砝码。供应商千万不能因小失大,出现将合同转包这种得不偿失的违法行为。”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