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代理机构就某工会春节、中秋国庆节慰问品招标采购项目(二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225万元。A供应商中标,B供应商进行了质疑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企业开标现场未提供样品,原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
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包括“根据投标单位提供样品的包装、标识、产品选型、成分等方面”进行赋分,共10分。评标现场,A供应商未提供样品,但评标委员会认为A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产品的包装、标识、产品选型、成分等”书面材料能提供充分的说明,据此进行了赋分。
当地财政部门认为,样品非书面形式,需对实物进行主观判断,原评标委员会未能依据招标文件评审要素进行评审,该投诉事项成立。鉴于采购人称本采购项目已签订合同,A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已部分履行合同条款,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引出
供应商未提供样品,评审专家可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赋分吗?
专家点评
“A供应商未提供样品,评标委员会就应该不打分。”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认为,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因素写的很清楚,对样品进行评价,A供应商没有提供样品,等于评标委员会无法评判,那么这一评分项就只能记个零分。而不能又凭A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对样品的文字描述进行了打分,如果是这样,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就不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
曹石林进一步解释道:“评标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来评,采购文件规定评样品,就应该评样品,而不能拿任何别的东西来评。”
湖北省武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查林玲认为,“供应商没有提供样品,评标委员会就没有评审依据,因此供应商应该不得分。”来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股股长宋杰也表示:“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
“其他供应商投入了人力物力和时间提供样品,而A供应商仅凭书面材料的说明就得到了分数,评标委员会依据书面材料给A供应商打分的做法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使他们受到了损失。”湖北省孝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负责人沈慧莉表示,评标委员会在评分时不能想当然,一定要依据采购文件中的规定来评审,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没有履职尽责,按照正常程序评分,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本案例评标委员会依据书面材料给A供应商打分,对已提供样品的供应商不公平,采购程序不合规,采购结果也不合规。”湖北省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股股长熊珊珊建议,供应商应当及时质疑投诉,本案例采购人与A供应商都已签订合同,并完成了部分履约,责任人尽管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采购结果已无法改变。另外,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样品,供应商就应该提供样品,除非采购文件违法违规了。供应商应该明确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避免基础失误导致投标无效。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