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机打代替手写签名,能认定为无效投标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梦婷 2023-06-12 14:25:40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地公安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对商用密码应用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A供应商是投标人之一,评标委员会发现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姓名一栏为机打,未手写签名,对A供应商作出了不予通过符合性审查,为无效投标的结论。A供应商随即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固定格式,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姓名均需手写签字。同时还备注了“签字不能以签字章代替”。A供应商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姓名为手写签字,但被授权人姓名为机打签名,确实不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财政部门认为,符合性审查的目的是确定供应商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是否有效的核心内容应是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章以及公司公章,被授权人姓名虽未手写签名,但不影响其合法有效。

问题引出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要求被授权人姓名需要手写签字,但供应商采用了机打签名,此供应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合理吗?

专家点评

针对上述案例,政府采购业内人士有两种观点,一种认同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认为A供应商被授权人姓名虽未手写签名,但不影响其合法有效性,不应该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另一种观点则认为A供应商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属于投标无效的情形之一。

“招标文件既已明确要求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姓名为手写签字,投标人就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认为,被授权人姓名机打未手写签字,属于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案例中评标委员会认定A供应商投标无效是合规的。

山东省评审专家虞靖彬也认为,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手写签署被授权人姓名,供应商就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评标专家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投标文件是否符合实质性要求,认定A供应商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做法没有问题。

同时,虞靖彬建议:“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在投标前一定要看清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并对需要签字、盖章的地方再三进行检查、核对,避免辛苦准备的投标文件因为失误而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有的供应商可能不理解政府采购为什么这么‘较真’,其实87号令的相关规定也是为了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感、维护交易安全。”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如果没有满足实质性要求,会被认定为无效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综合比较与评价。在这个案例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的被授权人姓名是打印的,而不是手写的。因此,评标委员会认为这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是合理和正确的。”湖北省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胡小兵认为,“财政部门判定A供应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有效的处理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不利于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A供应商的投诉不成立,且没有影响采购结果的话,采购活动应该继续进行。”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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