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中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田径场塑胶跑道卷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A供应商参加该项目投标,认为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不合规,即该项目“场地认证”的评分标准要求“2021年至今,供应商生产的跑道产品获得过中国田径协会场地验收数量情况:获得Ⅰ类认证数量10个(含)以上的得10分,9—5个的得5分,4—1个得2分,满分10分,没有不得分”,随即提出质疑,因对该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经核查发现,该采购项目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不符合或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决定对采购人作出警告。
问题引出
中国田径协会颁发的场地验收认证作为评审因素,合规吗?
专家点评
“中国田径协会属于团体组织,评审因素中的Ⅰ类场地由该协会认定,权威性有待考证。”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蔡开立说:“如果采购人将这类由协会颁发的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需要审慎调研。就本案例而言,招标文件仅以供应商获得Ⅰ类场地认证数量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
根据《中国田径协会田径场地验收办法》(2022年7月起执行),中国田径协会对田径场地分为三类,田径场地合成面层检测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其中,物理性能根据等级执行不同标准,Ⅰ类场地和Ⅱ类场地里涉及体育中心、高等院校等竞技性田径场地执行 GB /T22517.6《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第6部分:田径场地》,Ⅱ类里涉及中小学的田径场地和Ⅲ类场地执行 GB / T22517.6或 GB36246《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由此可见,上述三类田径场地可承接的赛事、教学活动不同。例如,Ⅰ类场地可举办全国运动会、全国田径竞赛体系中所有级别的田径赛事赛等。
淮北师范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主任余磊说:“上述评审因素的设置,是变相要求供应商的业绩。虽然可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但中国田径协会Ⅰ类认证的验收标准和验收范围相对Ⅱ、Ⅲ类场地要求更高。在这种条件下,不是所有的供应商都会主动为其建造和铺设的场地申请做I类认证,也不是所有申请认证的场地都能通过Ⅰ类认证的要求,近几年,供应商生产的产品验收获得10个以上Ⅰ类认证才可获得满分10分,分值设置过高,如果业绩数量区间对应的分值点设置跨度较大,该项评分具有一定的排他性,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另外,记者从中国田径协会官网了解到,从2021年至记者发稿前,获得Ⅰ类认证的场地只有59个,涉及到的供应商数量极少。
某体育企业总经理补充说道,“中国田径协会的验收标准要求相对较高,认证费用也高。对于供应商来说,做场地认证最主要的作用是广告效益。资金较为充裕的体育企业做Ⅰ类场地认证的频次较高,而对于规模较小、资金紧张的体育企业而言,如果不是为了提高知名度,或是采购人没有硬性要求,可能并不会主动检测。所以,招标文件设置这项评分因素不排除有控标嫌疑,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实际上,该项目是中学的田径场塑胶跑道卷材采购,与场地验收认证无关。”江西博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罗露岚认为,在Ⅱ、Ⅲ类场地同样可进行体育教学的情况下,将举办全国运动会、全国田径竞赛体系中所有级别的田径赛事的Ⅰ类场地作为“场地认证”的评审因素,这属于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