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21年5月,某公立医院的一批一次性医用耗材进口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该项目在公开招标前已依法获得采购进口产品批准,采购预算350万元。招标文件载明该项目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所投产品应具有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须提供制造商给投标人的授权书。5月21日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国产品牌A供应商提出质疑:(1)要求提供制造商授权书,属于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设置为资格要求,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本项目未设置预留份额或者价格优惠扶持政策,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对中小品牌构成歧视性或者限制性。
问题引出
1.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可以将制造商授权书设为资格条件吗?
2.进口产品应当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或者价格扣除扶持政策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告诉记者:要求生产厂家授权,其用意主要是为了确保货源充分,质量有保障。对于非进口货物而言,市场上符合要求的货源都是充分的,极少数因为货源短缺导致无法履约的,采购人也应当在履约阶段依照合同纠纷寻求救济,因此,要求厂家授权没有必要;另一方面,限制将厂家授权设为资格条件,也是为了防止生产厂家利用授权、承诺、证明、背书在货源上施行“控标”。因此,对于非进口货物,不可以将生产厂家授权设置为资格要求或者实质性条件,设置为评审因素虽未禁止但也不应鼓励,分值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2分。但是对于进口货物则不同,因为进口货物产自境外,货源存在很强的外部性,出现合同纠纷救济的成本较高,因此为了确保货源供应和履约质量,进口货物一般应将生产厂家授权设为资格条件。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咨询专家陈妍认为,具体到本项目,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是进口货物,将生产厂家授权设为资格条件是合规的。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存在,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提供此类国内产品的供应商参加进口项目采购时,是不可以要求其提供生产厂家授权的。不过本项目并未做出区分,一律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授权是不合规的。
问题二:业内资深人士姚鲁认为,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是进口货物,其制造商必然为境外企业,不属于享受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范围。因此,进口产品采购项目无法设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但是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可能投标,因此进口产品采购项目依然要设置价格优惠扶持政策的具体落实方法和价格优惠比例,国内产品满足扶持政策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享受价格优惠扶持政策。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