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单位外墙保温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预算为230万元。2021年6月24日(星期四),代理机构在省级政府采购分网中发布磋商公告,公告明确磋商文件获取方式为:向代理机构购买,售价200元,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7月5日。鉴于当地财政部门“采购文件必须在xx省政府采购分网公示”的要求,公告以附件形式提供了磋商文件全文,A供应商从公告附件中下载了该项目的磋商文件,因而未向采购代理机构付费购买磋商文件。制作响应文件过程中,A供应商发现磋商文件中一项实质性要求导致其无法参与响应,于6月30日向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发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以A供应商未按照公告明确的方式获取磋商文件、不属于潜在供应商为由,拒收了A供应商的质疑函。
问题引出
A供应商未按照磋商公告明确的方式获取磋商文件,代理机构可以拒收其质疑函吗?
专家点评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因此,“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是潜在供应商质疑采购文件的前提。那什么属于“依法获取”呢?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专家认为:“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即为‘依法获取’,即无论通过现场购买、网上下载报名中哪方式获取采购文件,只要该方式不违法,则应该视为供应商为‘依法获取’。”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告诉记者:“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告;另一种是供应商通过点对点方式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取,如在采购代理机构处现场购买。对于以公告方式发布的采购文件,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于以点对点方式发布的采购文件,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之日。”
某高校政府采购业务负责人提醒:“如果采购公告明确规定了采购文件的具体获取途径,则‘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指按照采购公告要求的方式获取文件,即供应商应当按照该获取途径获取采购文件。”
业界专家、公职律师王周欢认为,如果采购公告提供了采购文件网上下载方式,应当认定供应商从政府采购网下载采购文件为依法获取,该供应商为该项目的潜在供应商;电子化采购项目已经在网上提供并允许下载,公告还要求供应商付费购买,则公告是违法的。
具体到本案例,某医院政府采购业务负责人认为:“磋商公告已经明确规定了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为现场售卖,那么即使在磋商公告中附有磋商文件电子文本,也只能将现场购买磋商文件认定为‘依法获取’,仅从磋商公告中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具有对磋商文件提起质疑的资格。A供应商未按照磋商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理应不属于‘依法获取’,因此A供应商不能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自然也就无法提起投诉。”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也认为,实现电子化采购的要求供应商付费购买采购文件是违法的,不过目前竞争性磋商尚未实现电子化采购,则供应商应当按照公告要求点对点购买采购文件才属于依法获取。
但是,代理机构拒收供应商质疑函符合法律规定吗?某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认为:“9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只存在一种情形——供应商逾期发出的质疑函,本案例中A供应商的质疑函在法定质疑期限(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鉴于A供应商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可以做程序性答复。”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