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未中标供应商A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便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受理后,依法对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本项目采购单位为国有企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认定该采购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因此该投诉不属于政府采购投诉受理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非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政府采购程序,投诉应当受理吗?
专家点评
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认为,既然项目采用了政府采购程序,就应当受理,该市就有一个非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的政府采购程序,目前的投诉还在受理中。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政府采购项目的争议处理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对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我们不予受理。”另一地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那么,本案例受理投诉后,才发现采购主体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是否可以驳回投诉?“收到投诉书后,我们会进行一个初步的调查核实,如果发现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就直接不予受理,而不是受理后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投诉。”上述负责人说。
政府采购业界专家金翔认为,调查后发现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告诉对方本项目的性质以及受理投诉的部门,也可以直接将投诉转到受理该投诉的部门,驳回是不妥当的。
一位业界资深专家表示,对于供应商针对非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财政部门的通常做法就是不予受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