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镇政府委托该市社会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辖区火灾隐患点整治项目进行采购,拟选定供应商对重点区域安装火灾监控探测器、其他消防设备以及各类标识标记等。由于重点区域的划分不是十分精准,为解决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新增需求,项目招标文件在“采购需求描述”以及“报价清单”两处都备注了项目“暂列金额”,并明确暂列金不参与竞争,报价时为固定报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造价调增,其费用在暂列金额中计取,结算中按实际剩余量扣减。暂列金额已包含在预算总价和报价上限中,各投标人的投标总价需包含暂列金额,且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作为无效投标。
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采购需求描述”以及“报价清单”两处备注的“暂列金额”不一致,相差一位小数点。采购单位为了及时纠错,在项目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的第 10 天,发布澄清公告,对“采购需求描述”中的“暂列金额”进行了纠错,纠错后的暂列金额与“报价清单”处备注的“暂列金额”一致。项目按照原定时间进行开标评审,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综合得分排名第 3 的供应商 A 公司对评审结果不满,认为本次澄清变更了采购金额,必然会影响投标文件编制,而澄清日期至开标日期不足 15 天,属程序违法,先后向代理机构和财政部4门提出质疑及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包括 A 公司在内的所有投标供应商,都是以“报价清单”处备注的项目“暂列金额”进行报价竞争,认定采购单位对上述项目的纠错调整,不影响各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编制,驳回了 A 公司的投诉,维持了项目中标结果。后 A 公司对财政部门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满,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当地政府法治部门依法审理,认为财政部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恰当,随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当地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
问题引出
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事项,需要在投标截止前 15 日完成吗?
专家点评
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何显华告诉记者,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上述的“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澄清内容,主要是指澄清内容实质性改变采购需求、评审标准、合同条款、增加投标证明材料等,包括对采购所需的技术规格、参数,质量要求,文件格式,履行期限以及履行合同随附义务等改变。这些澄清会给投标人带来大量额外工作,须给予足够的时间以编制投标文件。
而本案对属于投标直接依据的“报价清单”专门独立列项的暂列金金额一致,两次公告清单并未变更,结合澄清公告的时间、内容和开标时间、供应商响应等情况,对招标文件有误的暂列金数额的纠正,不构成对第三十一条本项目暂列金金额的实质性变更,不属于对采购需求的实质性修改,并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