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19年5月,某大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1088.8万元/年,合同一年一签,一招三年。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供应商最终以855万元/年的报价成为中标供应商。2019年6月15日,该大学和A供应商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第一年的合同履行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每年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采购人根据当年合同期末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和中标人协商续签合同事宜。次年5月,A供应商的绩效评估结果达到优秀水平,采购人准备与A供应商续签合同。但是A供应商提出:2020年1月1日起,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900元提高到2200元,公司经营压力增大,希望将续签的第二年合同金额增加到900万元,采购人拒绝了A供应商的诉求。
问题引出
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一年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中标人可以要求增加费用吗?
专家点评
业内资深人士姚鲁告诉记者,政府采购合同通常期限为1年,但服务项目(无论是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还是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尤其是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合同。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载明一次签订服务期限为三年的合同,也可以通过一年一续签方式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本案例中,采购人和A供应商一招三年、一年一续签的方式是合规的。但是这种续签不得违背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内容。
具体到本案例,一位不愿具名的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提醒,本项目中标价为855万元/年,在每年续签合同时价格是不可以更改的。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涨属于不可抗力吗?A供应商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涨为由增加合同款项合理吗?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专家告诉记者,从各地的实践来看,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是周期性的,物业服务属于劳动力密集型行业,A供应商应当对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导致的用人成本上涨有所预见。因此,对于A供应商来说,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应当理解为市场风险而非不可抗力,其后果应当由作为市场主体的A供应商自己承担。
政府采购信息网特约专家谢言俊提醒,《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原则上政府采购合同是不得协商变更的。本案例为一招三年,A供应商只履行一年,应当按照中标价855万元/年续签后续的合同。如果拒绝续签的,采购人可以依据《民法典》通过诉讼主张权益,通过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行使行政调查权和行政处罚权。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积极培育政府购买服务供给市场。对于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但本地区供应商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采取将大额项目拆分采购、新增项目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等措施,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九)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