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展览馆物业服务采购项目,5家公司参与了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及采购人确认,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发布后,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B公司认为评审有误,自己得分不准确,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对B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了重新审核,并修改其中一项客观评审因素的得分。修改之后,B公司的综合得分反超A公司,排名第一。代理机构重新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公布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A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满,先质疑再投诉,要求认定其原有中标结果有效,维护其中标资格。
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了“拟投入服务人员”客观评审因素,主要根据拟投入人员的相关证书进行加分。第一次B公司提出质疑后,评标委员会重新审核认为,B公司投入3名人员既有保安员证书,又有消防操作证书,可以同时加分,而不是每名人员只按一个证书计分,故给B公司客观分重新增加了3分。增加后,B公司的综合得分反超A公司,排名第一。
财政部门认为,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B公司修改客观分的做法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A公司的投诉成立。
问题引出
1.客观分一致“评错”,代理机构能组织原评标委员直接修改分数吗?
2.如果在评审中出现客观分不一致的问题如何解决,是否处理评标委员会组长?
专家点评
在广东省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副科长何显华看来,在政府采购法律框架里面,没有“评错”与“评对”之分,只有依法评审和违法评审之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需要重新评审并修改评审结果的法定条件,包括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四种情形。案例中评审专家对某一投标供应商的客观分一致“评错”的行为,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所以代理机构不能组织原评标委员直接修改分数。
评审专家对某一投标供应商均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如何处理呢?何显华提醒,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时,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的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项目整体进行废标,重新招标。
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金牌答人万玉涛补充,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需要组织重新评审,评审成员为原班人马不可更换。
如果在评审中出现客观分不一致的问题如何解决,是否处理评标委员会组长?
在业内专业人士韩孟玉看来,评标委员会评审中出现客观分不一致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现场发现这个问题并予以纠正。
评标委员会评审中出现客观分不一致的问题,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评标委员会组长进行处罚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组长只是起到汇总和协调作用,评标委员会评审中出现客观分不一致的问题,属于评审专家对评标工作不认真、不细致情形。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今后加强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杜绝该问题的再次发生。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