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事业单位全资子公司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2-11-08 15:05:52

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22年4月,某市残疾人体质监测工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230万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载明该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明确投标供应商属于小、微型企业的,给予10%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还明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该项目于4月28日9:00开标,共有A、B、C、D、E五家供应商投标,A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共有从业人员59人,划型为小型企业。

评审结束后,ABC评分从高到低依次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公告发布后,A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215万元。排名第二的B供应商提出质疑:A供应商为该市第一人民医院(该医院在岗职工3285名,其中编制内1523名,合同制1762人)全资设立的企业,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该医院属于大型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A供应商和该医院存在直接控股关系,A供应商不应享受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采购人在答复质疑时查证B供应商质疑内容、A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的企业信息均属实。

问题引出

事业单位全资子公司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专家点评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认为,本项目为服务项目,采购预算为230万元,不属于“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人可以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项目承接者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可以享受价格扣除优惠。但是,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业内资深人士姚鲁告诉记者,从A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企业信息看,A供应商共有从业人员59人,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小型企业。按照A供应商提供的信息来看,A供应商确实属于小型企业。

那么A供应商是否享受价格评审优惠呢?

业界专家韩孟玉告诉记者:“判断A供应商能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关键在于判断A供应商与大型企业的关系--与大企业的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与大企业是否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换言之,应当判断事业单位是否属于大型企业。”

那么,其设立者该市第一人民医院是否属于大企业呢?韩孟玉认为,该市第一人民医院应作为公立医院,属于公益性二类事业单位,而不属于企业。韩孟玉提醒,事业单位不属于企业,所以事业单位控股的企业如果属于中小企业,应当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具体到本案例,A供应商不属于“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应当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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