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地检察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公开招标,A、B、C三家物业公司前来投标,A物业公司中标。中标公告发出后,排名第二的B物业公司发现,C物业公司资质证明材料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却通过了资格审查。B物业公司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该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应废标。
因此,B物业公司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最终该项目因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满三家,予以废标。A物业公司不满该答复,随即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问题引出
中标公告已发布,供应商质疑资格审查错误,怎么办?
专家点评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雷亮介绍,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南通全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小冬介绍,上述案例中,从合格供应商数量方面来说,前来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三家,而C物业公司提供的资质材料不符合要求,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合格供应商只有两家,而因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没有发现错误,进入了评标环节。那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所以,上述案例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专家顾澄姗介绍,上述案例属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情形,财政部门应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