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物业管理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后,投标供应商A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原因是: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十九条的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未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尽管采用的是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及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但是在其评审标准中,未能体现物业管理的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即该价格分占比应该在50%以上。但是在本次采购活动中价格分占比仅为20%,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物业管理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吗?2.价格分占比20%是否合理?
专家点评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市物业管理采购项目严格按照22号文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评审方法使用最低评标价法。但实践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往往中标供应商会被质疑“中标人低于成本价”。
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人士马正红也表示,该地物业管理采购项目也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非招标采购方式用得较少。但如果是物业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价格分20%是符合要求的。竞争性磋商采购只能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规定了综合评分法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相关负责人认为,22号文实质上是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细化和完善,提出了在物业管理的采购中,应将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而非唯一因素。这也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71号(财税金融类335号)提案答复的函》(财综函〔2019〕15号)的答复内容。该答复表示,“部分行业的服务不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实务中,最低评标价法招投标的结果往往是‘低价中标’,而低价通常意味着低投入、少投入,难以对服务质量提供保障,并且可能造成市场‘劣币驱逐良币’”。以往政府采购项目中常用的综合评分法不仅满足将价格作为主要考虑因素,而且更加适用于性质特殊、专业性强、差异性大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综合评分法能够在采购文件实质性条件要求的基础上,选择最大限度满足采购需求,且服务质量更好、价格更合理的供应商。
物业管理采购是否只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对此,财政部国库司在回答网友留言时表示,物业管理项目优先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评审办法主要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十九条 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
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 (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并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