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研究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项目,共分为4个采购包。中标公告发布后,供应商A公司针对包4提出质疑和投诉。A公司称:在该项目公开招标的中标产品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不符,中标供应商B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招标、评标,要求对被投诉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审查处理。
财政部门审查后发现,包4投标供应商有5家,根据代理机构提供的供应商签到表、开标一览表,确定投诉人未参与投标,未提交投标文件。且投诉人在其投诉书中载明,其通过公开渠道获取采购文件,但其未参加本项目包4的投标,也未提交投标文件,非本项目潜在供应商。但A公司的投诉事项针对的是采购结果。
因此,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判定,A公司针对中标结果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的投诉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问题引出
1.供应商获取了招标文件但没有投标,能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或投诉吗?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应该受理吗?
2、供应商只参加了包1,没有参加包4,可以对包4提出质疑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海平告诉记者,根据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已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虽获取了招标文件,但没有投标不能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但其可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因质疑为投诉的前置条件,因此未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亦不能对中标结果进行投诉。
在李海平看来,作为投诉受理的主体,财政部门是否受理投诉属于程序性审查范畴,也是首要程序,只有受理后才能启动其他相关程序。按照94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投诉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问题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公为良认为,根据94号令的规定,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已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只参加了包1、未参加包4,包4的中标结果并不会对其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其不能对包4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但如果其依法获取了包1和包4的采购文件,其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