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评审打分错误,采购人是否有权在处理质疑时改变采购结果?

政府采购信息网 郝帮滔 2022-10-31 17:12:20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办公楼电梯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确定A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发布中标公告后,B供应商以对中标产品及其制造商的熟悉了解,发现中标产品的产品样本图册不能清晰反映曳引机的1:1或2:1绕法,因此质疑中标供应商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清晰的1:1或2:1绕法产品样本图册扫描件。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单位提供的曳引机其绕法为1:1设计的得14分,2:1得5分;注:需提供产品样本图册扫描件,能清晰体现1:1绕法或2:1绕法”。A供应商技术参数响应为曳引机1:1绕法,该项评审得分为14分。

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复核发现A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产品样本图册中土建布局图标注的数据不清晰,不能反映曳引机的绕法,评审专家认为A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提供清晰的1:1绕法产品样本图册扫描件。采购人遂以针对中标供应商的“曳引机绕法”打分错误,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为由,要求做废标处理。代理机构随后发布废标公告。

A供应商认为废标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经质疑后向财政部门投诉,认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告知质疑及答复相关事项即作出错误的废标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且废标依据不属实。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废标有事实依据。A供应商作为被质疑对象以及本项目原中标供应商,与质疑处理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过程中未将质疑相关情况通知投诉人,也违反了相关规定。

问题引出

在质疑答复过程中发现评审打分错误,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该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海平表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在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代理机构首先应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于评审打分错误的问题,采购人是否有权改变中标结果,在质疑答复处理过程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就公开招标项目而言,在质疑答复过程中发现评审打分错误的,为了提高采购效率,采购人可以通过重新评审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如果评分错误情形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采购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如果评分错误情形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采购人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当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都是“可以”,并不是“应当”。

内蒙古评审专家告诉记者,上述重新评审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的情形仅适用于招标项目。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只有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的情形可以重新评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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