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软件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500万元,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磋商文件规定,价格分为30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此次磋商实行两轮报价,第一轮报价为响应报价,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并规定“第二轮报价中最低报价相同的,磋商小组有权予以废标。”
A供应商认为,根据B公司最终报价得分推算,项目评审第二轮最终响应报价的评标基准价为50万元,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为恶意低价竞争行为,其响应应作无效处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A供应商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该项目已签订合同且正在履行,因此财政部门认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对磋商小组人员实施监管约谈。
问题引出
软件开发项目报价为预算的1/10,算不算恶意低价竞争?
专家点评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表示,恶意低价竞争的表现,通常是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
政府采购资深人士顾澄珊认为,本案例为停车场软件开发项目,软件开发采购需求细化到具体的功能模块,可通过成本倒推方式,判定最低报价是否属于恶意低价竞争。比如,明确项目设置多少个功能模块,每个功能模块开发周期需要多久,需要多少名成熟的软件工程师,然后根据当地工资标准,推算出项目成本价。如果最低报价远远低于项目成本价,可以认定为恶意低价竞争。
“在本案例中,如果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最低,且合同已经在履行,证明之前磋商小组对最终报价的判断正确。”一位资深律师认为,最低报价并非属于恶意低价竞争,而是经过市场竞争后能够确保诚信履约的合理价格。
业界专家指出,单纯依据报价低于预算的1/10就认定供应商恶意低价竞争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合理。什么样的报价可以认定为恶意低价竞争法律并没有规定,在操作实践中也很难判定。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也没有低价竞争的相关规定,有的单位在组织采购时会在磋商文件中规定,明确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这是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作出的规定。根据这条规定,即便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只要不影响产品质量、诚信履约,应该被允许。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