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车辆采购项目公开招标,A供应商投标文件分项报价中,把“数量”写在了“单价”前面,招标文件要求是先写“单价”,后写“数量”,评标委员据此认定其为无效投标。《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浏览了此项目的招标文件,发现关于无效投标的情形,规定了足足有21项。评标委员会认定A供应商无效投标的依据是第六项:投标文件格式不规范。
此项目无效投标的情形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还包括:投标文件格式不规范的;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因PDF文档不清晰让评标委员会无法评审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PDF文档的……
问题引出
无效投标的情形是由谁来规定的?无效投标评判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招标文件规定的都要执行?
专家点评
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投标的情形,招标文件可以另外再增加无效投标的情形吗?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这是可以的”,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曹石林介绍,但上述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太多了,而且有几个条款明显不合理,违反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精神。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所以,上述项目因为A供应商把“数量”写在“单价”前面,格式不规范,就认定A供应商无效投标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87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无效的五种情形以及一条兜底性条款,具体包括: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无效投标情形不合理,供应商可质疑投诉
记者采访了5家汽车厂商,他们普遍反映对招标文件中的无效投标情形没有怎么关注,基本都是一掠而过,主要是看那些实质性条款。
政府采购业内专家顾澄珊介绍,上述项目的做法并不是个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目前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采购文件中,规定了很多无效投标的情形,有一些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己加进去的,并没有法规依据,也不属于实质性要求。
顾澄珊认为,设置过多的无效投标情形,会增加废标的几率。另外,很多供应商会因为投标文件格式、装订、排序等问题,被认定无效投标,会影响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在实践中,有些供应商不清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是否合理,因为非实质性的小失误被认定为无效投标也仅仅自认倒霉,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表示,虽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其他无效投标的情形,但一定要合理、合规,不能随意要求。对于供应商来说,无效投标也是属于实质性条款,一票否决,是非常关键的内容,一定要认真阅读。如果觉得无效投标的情形不合理,可以对其进行质疑投诉。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