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医疗设备采购可将“原装进口”列为实质性要求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蒋莉蓉 2022-09-08 17:45:33

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19年10月17日,A公司向H市财政局提起投诉,称H市120提升应急救援能力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侵犯其权利。该项目采购一批急救医疗设备,其中16台转运呼吸机和16台急救呼吸机均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其中,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带★号为实质性技术指标,而转运呼吸机和急救呼吸机采购需求均要求“原装进口”(带★号)。由此可见,被投诉人(H市120急救中心)表面上接受国产产品参与竞争,实际上利用★号技术指标暗中排斥国产产品投标。因此,请求H市财政局责成被投诉人重新进行采购。

经审查,H市财政局认为,该项目采购需求中的转运呼吸机、急救呼吸机均注明“可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其实也可以接受国内产品投标。但招标文件却又将上述两项产品的技术指标要求标注为“★原装进口”,而带★号即为实质性技术指标。如果投标人以国内产品投标,有一项不满足或被扣6分,或导致投标无效。上述要求以进口产品优于国内产品得分,而非以技术指标的优劣评分,实际上限制了国内产品参与竞争,违反相关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并可能影响到中标结果,应撤销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医疗设备采购将“原装进口”列为实质性要求,算不算差别待遇?

专家点评

“目前,国产呼吸机在马达和算法这两项核心技术方面并不输给进口品牌。本案要求医疗设备采购‘原装进口’且带*号,既违背了国家相关规定,也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公平竞争的原则。”业界专家顾澄珊表示,根据《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规定,采购文件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如果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徐赵鸿认为,不可以要求“原装进口”(带★号),应当改为允许进口。《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因此,采购人提出“原装进口”的要求,违背了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的规定,对可能存在的“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进行限制。★标记无论表示“实质性条款”或者“非实质性的重要条款”,都会对可能存在的“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待遇。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张晟铭说,医疗设备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只是允许进口产品和国产产品一起竞争,但是不能排斥国产产品。项目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意味着采购人必须提前做好进口产品专家论证。项目未经专家论证,不允许进口产品投标。“医疗设备是进口产品还是国产产品,主要看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是中国的,就是国产产品。”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器械注册证格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注册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1械注×2××××3×4××5××××6。其中,×2为注册形式,“准”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进”字适用于进口医疗器械;“许”字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器械。

张晟铭补充道,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有些国外品牌,例如飞利浦和西门子,所提供的医疗设备,如果产自国外,通过中国海关报关进入国内的就属于进口产品;但如果在国内建有生产基地,并且在国内生产的就属于国产产品。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采购执行问题

……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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