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划型要求不一致,能直接判定声明无效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2-09-01 14:29:11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医院物业管理项目公开招标,最高限价960万元,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招标文件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行业,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明确将中小企业设置为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完整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A、B、C、D、E、F六家供应商参加该项目投标,开标后,采购人代表和代理机构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的标准对上述六家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300号文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划型标准如下: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采购人代表发现,E、F两家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对自己的划型有误。其中E供应商填写的从业人员458人、营收1568万元,本应为中型企业但填成了小型企业;F供应商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从业人数为159人、年营业收入为857万元,本应为小型企业却填成了微型企业。据此,采购人代表认定E、F两家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E、F两家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E、F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问题引出

1.《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划型要求不一致,采购人代表能根据300号文,直接判定声明无效吗?

2.《中小企业声明函》将小型企业填成微型企业,其声明函有效吗?

3.《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300号文和投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均属于采购人现有的书面材料,采购人代表和代理机构可以根据300号文和供应商所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情况进行判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如果确实出现供应商是大型企业但声明为中小微企业的,采购人代表或代理机构可以现场直接判定声明无效。”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专家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如果项目执行的是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如果供应商实际是中型企业但声明是小微企业,也可以直接判定声明无效。”

具体到本项目,业界专家姚鲁认为,E、F两供应商按照正常划型可以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即E供应商为中型企业、F供应商为小型企业,均可以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宜直接判定E、F声明无效和资格审查不通过。

“供应商从业人数、营业收入以及资产数据均为真实数据,无论其为中型还是小型企业均不影响其参与本项目,即权益无增减,则不能直接判定其声明无效。”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提醒。

问题二:政府采购信息网特约专家谢言俊认为:“将小型企业填成微型企业,其声明函是有误的,但是其权益并未因此有所变化,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享受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是一样的,不能直接判定其声明无效,应当认定为资格审查通过。”针对这种情况,上述不愿具名的业界资深专家还提醒,采购人代表或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要求供应商现场进行书面澄清并按照小型企业填写声明函。

问题三:“这个问题争议比较大,得根据不同情况判断:如果供应商填写虚假的人数、营业收入然后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划型,应当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即存在主观造假恶意;如果供应商如实填写从业人数等信息,只是给自己划型错误,不存在主观故意,则不宜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尤其是错误对其权益并无减损时。”政府采购信息网特约专家谢言俊表示。

财政部国库司答网友问时也曾表示: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及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情况作出判断。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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