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能否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业绩设为评分项?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静 2022-08-29 10:05:00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地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评标方法中要求: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起至今承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物业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1分,满分8分。投标人A物业公司认为,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及服务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普通物业保洁、秩序服务,一般有写字楼、医院、社区、商场物业服务经验的物业服务企业完全可以胜任该要求,这属于设置特定的行业业绩要求,对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采购人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是考察供应商综合实力的途径之一,通过对供应商的业绩考察能更直观地反映出供应商在经营和项目实施等方面的能力差异,从而甄选出有相对优势的供应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理人民群众的各类纠纷,基于单位的特殊性,物业服务具有特定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比如,需要物业项目经理、物业秩序维护人员经常协助司法警察进行维稳处突、突发纠纷处理等各类突发事件等,因此要求供应商有类似项目的服务经验,目的是保证项目的服务质量。业绩要求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项目的物业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取得的业绩都认可,潜在供应商数量具有广泛的竞争性,并不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

A物业公司不满采购人答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问题引出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物业项目业绩,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吗?

专家点评

重庆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人员指出,一般情况下业绩是可以作为评审因素的,但不能设定特定主体、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特定合同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要求投标人提供业绩材料,主要是为了供应商能更好地履约,本案例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物业项目业绩,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南通全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小冬介绍,对于产品结构复杂、技术门槛高、专业度强的项目,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业绩,才更能直观反映投标人的能力。本案例中,虽然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但并不属于结构复杂、技术门槛高的范畴。他还介绍,有些楼宇、社区、商场的物业要求标准更高,为这些区域服务的物业企业也能够满足法院的物业要求。

江苏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人员也认为,评分标准中不应该限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物业项目业绩,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此项目招标文件中对于业绩的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该予以纠正。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关人员表示,招标文件中不能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就本案例而言,该条款应改成“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起至今同类或类似物业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1分,满分8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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