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从业人员工作经历能设为资格条件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静 2022-08-29 10:00:49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人民医院迁建项目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公开招标,预算金额750万元,招标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规定,投标供应商须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企业财务报告;投标供应商应配备正项目经理1人,具备15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历(需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副项目经理2人,具备8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历(需提供工作经历证明);由投标企业任命并出具任命书,并对其工作年限加以承诺。

A投标供应商质疑上述规定不应该作为资格条件,排斥中小企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代理机构解释,以上规定均与项目质量和采购需求有关,质疑不成立。

A投标供应商不满意答复,向财政部门投诉。

问题引出

从业人员工作经历能作为资格条件吗?将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设置为资格条件,合理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不允许要求从业人员的经历年限,但一般不作为资格条件,如果与采购项目的质量、采购需求和履约能力有关,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认为,采购人要求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工作经历,要求配备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是为了供应商能够更好地完成履约,但与是否工作10年或者15年以上没有特别直接的关系。他进一步解释道,如果一个人从事物业行业15年,但是工作能力一般,也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

政府采购特约专家谢言俊也认为,资格条件应该是与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从业人员工作经历可以作为对人员履约能力的考核,但不是履行合同必需的。所以,从业人员工作经历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不应作为资格条件。

谢言俊提醒,将从业人员工作经历作为评审因素,需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工作年限要求不宜过长,一般1—5年为宜,案例中,要求从业人员有15年的工作经历,不太合适;二是分值设置不宜过高,一般1—2分为宜;三是不应要求工作人员在某一单位的从业经历,否则就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关于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2021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邱欣、杨凌均认为,供应商提供审计报告是需要找审计单位出具的,需要一定的费用,另外,要求供应商提交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也就意味着投标供应商至少成立一年,属于变相限定成立年限,是政府采购明确禁止的。招标文件可以这样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2021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或公司出具财务状况良好证明,并加盖公章。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当前很多政府采购项目都主张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简化证明材料,其中就包括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大多数采用主体制+资格制。供应商只需要提供市场主体证明,财务状况报告实行承诺制。为扩大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范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查询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核实材料真伪。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十八条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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