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19年10月,某市人民医院电梯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为185万元。最终,电梯生产厂商B供应商以180万元中标。2020年2月,该市财政局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发现, B供应商与C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在同一电脑(通过比对电脑芯片、硬盘、网卡序列号核实为同一台电脑)上传。财政部门启动调查,分别询问B供应商授权代表马某、C供应商吴某。马某、吴某声称他们的投标文件制作和上传电脑为与自己公司有长期合作的同一家打印公司D的电脑。经财政部门实地调查核实,打印公司D有三台电脑,通过电脑芯片、硬盘、网卡序列号等信息比对,均不是马某、吴某所称的投标时使用的电脑。
财政部门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B、C两家供应商于5个工作日内再次就投标文件的电脑芯片、硬盘、网卡序列号相同的问题进行自证,并多次电话通知B、C两家供应商授权代表马某、吴某配合调查,但马某、吴某拒不回应。
B、C两家供应商未按《调查取证通知书》的要求提供相关自证材料。最终,该市财政部门认定,B供应商和C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分别对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两供应商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芯片、硬盘、网卡序列号相同,能否认定为串标?
专家点评
某业内专家认为,目前判定“串通投标”“恶意串通”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两个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芯片、硬盘、网卡序列号相同并不在前述的情形中,是否认定“串通投标”“恶意串通”各地做法不尽相同,有的地方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属于“串通投标”“恶意串通”,并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有些地方则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资深专家提醒,依据财政部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规定,“起草或者修订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实施惩戒的,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无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只有法律、法规、规章(部长令)才可以设定行政处罚,除此之外的各级财政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因此,对于“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芯片、硬盘、网卡序列号相同”的情形,不能适用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恶意串通”。
但前述不愿具名的业界资深专家认为,财政部门在遇到“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芯片、硬盘、网卡序列号相同”的情形时不能视而不见,应当将其视为“串通投标”“恶意串通”的线索进行行政调查。具体到本案例,该市财政局对B供应商授权代表马某、C供应商授权代表吴某,实地调查核实打印公司D,向B、C的授权代表马某、吴某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自证材料,是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权利,具有法定依据,供应商及其授权代表均应当积极配合。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