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影响总公司投标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柏玲 2022-06-30 11:59:47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加固维修工程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403万元。2021年9月13日,区财政局收到V公司的投诉书。V公司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投标企业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没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企业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然而,2021年2月22日中标公司直属六分公司已被县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标公司法人和分公司法人为同一人,总公司应附有连带责任,处于失信被执行黑名单。

问题引出

分公司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总公司是否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专家点评

分公司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某公职律师指出,总公司承担的是分公司的全部责任,因此分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总公司不能再参加政采活动。

山东省某专家也表示,从法律层面来说,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如果分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总公司肯定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那么从这层意义上来说,总公司就不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

但实际采购中,也存在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一旦失信行为及于公司,有的项目会难以形成竞争或影响效果。该专家建议,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建议以信用中国等网站的公示结果为准,如果法院的失信名单中没有将总公司列入,那么不建议取消其参与的资格。主要原因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实际操作要求允许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这个与法律还是有冲突的。

上述律师表示,违法行为应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法院未将总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总公司应为分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易采通有问有答频道有专家则表示,分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均应当及于总公司。《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从实际操作来看,对法院失信名单中的分公司、公司列入政府采购惩戒范围也是没有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已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法规链接

《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告

深耕采购,死磕采购。既具理论高度,又兼实务特色,让你从外行到高手。公共采购在线大学堂!请扫码关注——采购学园,新鲜的“图说政采”等你来看!

采购学园

网友评论
个人头像
  • 暂无评论,欢迎您发表观点!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