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似项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须注意哪些问题?

政府采购信息网 柏玲 2022-06-30 11:58:37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县财政局2019-2021年度涉农整合资金绩效评价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8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招标文件发出后的5月19日,供应商B公司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有两项:其一,B公司2022年4月25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免费下载,阅读完招标文件后,发现招标文件中有明显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款,提出质疑,直至2022年5月16日未收到代理公司的答复;其二,招标文件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商务评分中,提供成功案例占16分,投标人提供2019年以后签订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份得 2 分,最高得16分,没有不得分。其中:省级以上部门委托的资金专项检查、绩效评价、专项审计项目(不少于5个),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的资金检查、专项审计业绩情况(不少于3个)(以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经核查,财政局认定上述两个投诉事项均成立,责令采购人及代理公司对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进行整改,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并处以代理公司1万元以下罚款。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警告、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的学习,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并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问题引出

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须注意哪些问题?

专家点评

某采购单位负责人认为,采购人想表达的意思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业绩”与“省级以下政府部门绩”要区别对待。主要看重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业绩,同时考虑省级以下政府部门业绩。就计分起点分别为10分、6分做起点,已严重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评分标准必须细化量化的要求。而且,存在指定特定供应商的业绩的嫌疑。如某特定供应商刚好有5项省级以上业绩,3项省级以下业绩就可得满分16分。另一供应量有7项省级业绩,2项省级以下业绩,则至能多得14分。显然后者从实力上看要超过前者,但得分却低于前者。评分标准不能准确反映投标人的真实实力。该负责人建议,用不同层次业绩分值的不同来区别不同层次业绩的权重。如有一项省级以上业绩得2分,有一项省级以下业绩得1分。计分起点不宜太高,最高不能超过4分,即2项业绩。或限定省级以下业绩得分上限,最多得分不超过6分等。

业内专家也明确表示,对于政府采购项目而言,可以在评审因素中对中标合同的履约主体设置合理的业绩评分。该评分项描述中省级以上部门委托的资金专项检查、绩效评价、专项审计项目(不少于5个),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的资金检查、专项审计业绩情况(不少于3个),该评分项描述前后重复,各级政府应当包含省级政府,评分标准表述不准确,易产生歧义,导致该项得分不能公平、准确评分。在采购文件中应进一步说明所述的“各级政府部门”不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

该专家建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应明确、准确描述,政府采购项目设置的业绩评分应当注意两点:一是不能限定业绩所属的行业、行政区域、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二是业绩不能含合同金额,除非同时明确对中小企业而言,相关业绩评分将只看有无业绩,而不看合同金额。

易采通有问有答频道有专家还提醒,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业绩要求时应避免地域限制和行业限制。《政府采购法》第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果以特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或加分条件,会对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之外的潜在供应商构成限制或排斥。例如,将某省的业绩或从事过某某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分因素。

该专家表示,将类似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时,一是要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二是要结合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例如,医院物业项目采购可以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将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因素,以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三是避免设置过高分值和过多项目业绩,因为这对已经有一定业绩、能胜任该类项目的较新的公司不公平。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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