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1962万元,中标结果公告后,未中标供应商A公司提出质疑称,中标供应商B公司投标报价为787.2万元,仅约项目预算金额的40.12%,与总价相差1174.8万之多,不足采购预算的一半价格,是所有投标供应商中的次低价的60.6%,仅为所有投标报价平均价格(1549.63万元)的50.79%,与采购预算金额相差巨大,明显存在报价不合理情况,或存在报价计算错误的情况。
同时,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对于采购预算40%以下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应在报价文件中提供成本测算资料,并得到评标委员会的认可。”A公司认为,招标文件规定低于预算的40%,才要求投标单位作出书面说明,有误导评标委员会对报价合理性的认定嫌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
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称,对于“采购预算40%以下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应在报价文件中提供成本测算资料,并得到评标委员会的认可”,是要求投标人对于采购预算40%以下的投标报价,应主动“在报价文件中”提供成本测算资料,并没有限制评标委员会对于采购预算40%以上的投标报价要求作书面说明的权利,招标文件设置与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并不冲突。
问题引出
将低于预算的40%作为不合理低价,合规吗?
专家点评
某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本案例中标供应商报价虽高于40%,但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且可能影响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要求投标人现场作出书面说明,而不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低于预算的40%作为不合理低价的依据。
“招标文件要求采购预算40%以下的投标报价,提供成本测算资料,并得到评标委员会的认可,构成变相设置最低限价。”某政府采购资深人士认为,87号令第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之所以严令禁止设置最低限价,是因为设定最低限价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问题。例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能会利用设定最低限价来控标,最后所有投标人的价格分都基本相同;设定最低限价也会使供应商围标、串标更加方便;设置最低限价,还会导致价格评审因素作用的减弱,诱导供应商哄抬报价。同时,由于设置最低限价,供应商价格博弈的区间进一步缩小,而将真正想凭自身实力公平竞争、尤其是靠价格取胜的供应商被排除在外,违背了竞争的本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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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最低限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