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将三体系认证证书设为评审因素,合理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静 2022-06-24 16:13:33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地环境卫生局物业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企业认证规定:1、投标人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2、投标人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3、投标人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以上最高得6分。(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原件核查,无提供不得分)。

一位刚成立不久的物业供应商提出疑问:企业必须办理以上三体系认证证书吗?招标文件这样要求合理吗?

问题引出

三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合理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通过采访多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物业企业投标人员了解到,实践中,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经常把三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项,并且设置的分值不低,除了案例中三个体系认证证书,还有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售后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等。那么,将这些认证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合理吗?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虞靖彬表示,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的设置,既要与项目的采购需求和质量有关,也要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公正等原则。

“三体系认证不是物业企业必须具备的证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多把三体系认证设置为评审因素,可能是为了更好地量化评审因素,认为有认证证书的企业服务能力也优质,对采购人也是一种保障,而这种想法和做法是不正确的。”天津市某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人员表示,物业企业服务质量取决于人员的能力以及综合素养,而不在于这些体系认证证书。

其实,现实中已经形成了体系认证机构产业链,记者通过数家认证机构了解到,办理每个认证费用在2000元-8000元不等,对企业人员规模也有限制。不少物业人员表示,只要是招标文件要求的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供应商都会拿到,评审因素这样设置意义不大。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认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必须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不仅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还要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所以,除国家设置的行政许可之外,其他不是国家强制性要求的、企业自愿办理的认证均不应作为资格条件或者实质性条款,如果作为评分项,也应当慎重,否则就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记者了解到,很多地方将三体系认证列入了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例如,福建财政厅早在2016年就将三体系认证列为了政府采购禁止性条款。另外,宁夏回族自治区,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等均禁止将三体系认证设置为资格条件。海南省财政厅在一则《投诉处理决定》中表示,体系认证应当与项目采购的主要产品或服务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联性,且仅能作为主要的采购产品或服务提供方的商务评分项,从投诉成立的案件来看,将三体系认证作为评分项应当慎重。

综上可见,三体系认证证书不应设置为资格条件和实质性条款,除特殊项目外,原则上也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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