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塑胶操场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未中标供应商A公司提出两项质疑,一是招标文件要求将样品密封在包封中,在封口上加盖投标人公章,而中标供应商B公司没有将样品密封在包封中;二是代理公司在收取样品时没有公证及监督单位人员,只有代理公司两人在收取,他们将样品和投标文件放在小推车上直接送入评标室。
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称,该项目有3家供应商样品没有密封在包封中,投诉人和另一家公司样品密封完好,但样品密封并不是实质性响应条款。而且评标委员会也一致认定,3家单位的样品包封不具备被拒收或拒绝的条件,也不影响评标的继续进行。关于质疑事项二,该公司在开标现场有2名工作人员,一名是项目经办人,另一名则是现场监督员,因此该项目开标、评标活动符合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问题引出
一、样品未按要求密封可以废标吗?
二、样品接收必须有监督人员在场吗?接收样品需要注意什么?
专家点评
针对问题一,某代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针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要求,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但是关于样品的密封,相关规定未明确,实际操作中对一些小型的样品,比如家具的材料、手术刀片等会有密封要求。有密封要求的要在签收时对密封情况进行检查,有问题要当场提出便于投标人在样品提交截止前进行修改。
同时,样品分有标识和无标识,本案例说的暗标评审,就是无标识,这种一般会在拆封前重新编号,本案例样品的包封形式,实际并不影响评审的公平、公平,因此不建议因此废标。况且《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也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本案例中也提到样品密封非实质性条款。
针对问题二,“我们开标现场是有要求监督员在场的,但是《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未明确开标现场必须有公证及监督单位人员在场的相关规定,一般代理机构会根据本单位的内控要求,制定相应的开评标流程。”一位集采机构负责人如是说。
“样品的接收和看管工作对于代理机构来说十分重要。”上述负责人建议,首先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样品提交截止时间及方式,因为有的样品可通过快递方式邮寄,有的大件则需要通过运输方式到现场,避免因运输耽搁时间造成在开标前样品未到达现场。其次接收样品时一定要清点好数量、品种等,并由投标授权代表人进行签字确认,如果有密封要求要对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投标人。另外现在一些代理机构会有专门的样品存放间,如果没有专门的样品存放间,建议存放在有视频监控的房间,同时最好安排专人负责看管,以保证样品存放安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