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求有国家级研究中心,属歧视性条款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修霄云 2022-06-13 10:08:40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单位采购35辆环卫车公开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中有一项是“研发生产实力”,占14分。招标文件样规定:投标人应具备先进的环卫专用车研发能力,拥有国家部委批准设立的环卫专用车国家级研究中心(技术中心)或实验室的得4分;拥有省级批准设立的环卫专用车省级研究中心(技术中心)或实验室的得2分;需提供证书或其他印证材料。

另外,“研发生产实力”的14分分值中,投标人拥有专业自动化生产线的占8分。招标文件是如此要求:投标人针对本次环卫专用车的生产中冲压、焊装、涂装和总装四道工序均能配备专业化自动化生产线得8分,每有一道工序未配备的扣2分。需提供实物照片、视频、物权所属证明或其他印证材料。

问题引出

1、拥有国家级或省级研究中心可以作为评分项吗?是否属于歧视性条款?

2、把拥有专业自动化生产线作为评审因素,是否意味着只能生产厂家来投标?是否合理?

专家点评

国家级研究中心作为评分项,应具有竞争性

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曹石林认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人如果认为拥有环卫专用车国家级或省级研究中心(技术中心)或实验室与采购需求相关,就可以把其作为评分项。但采购人同时也要承担责任,要搞清楚设置此评分项是否有风险;是否已做过市场调研,拥有国家级或省级研究中心的供应商均不少于3家,此评分项是否具有竞争性;是否会引来供应商的质疑。

据参与此项目的环卫车企业项目负责人介绍,拥有环卫专用车国家级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的供应商极少,行业内不会超过3家。这也是供应商认为此评审因素有倾向性的主要原因。

专家建议,如果供应商认为此评审因素有倾向性,可以拿出事实依据,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相关项目负责人看了此评审因素后,表示“是否拥有国家级或省级研究中心,与实现采购需求应该并无太大关系,最好不要作为评审因素。如果采购人认为与采购需求有关,那也要保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如果少于3家,肯定不能设置此评审因素。此类要求在山西是被禁止的,不让写入招标文件。”

拥有自动化生产线得8分,只能厂家投标吗?

政府采购中心相关项目负责人认为,采购人认为投标人拥有专业自动化生产线与采购需求有关的话,可以如此设置评分项。

那是否意味着只有生产制造企业才能参与投标,其他代理商来投标此项不得分呢?

“代理商也可以来投标。如果只有生产制造企业才能来投标,采购人会把“只允许生产制造企业投标”作为一个特定资格条件,而不是评审因素。”山西省公共资源心(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相关项目负责人认为,代理商可以找生产制造企业要专业自动化生产线的实物照片、视频、物权所属证明或其他印证材料,同样可以得分。

面对供应商“是否可以对此项进行质疑”的疑问时,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表示,供应商如果认为专业自动化生产线与采购需求无关,可以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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