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书面声明相同,两家供应商被认定串通投标

政府采购信息网 修霄云 2022-06-13 10:04:34

关键词

案例回放

3月3日,重庆丰都县集中车辆管理平台2021年公务车辆更新项目(重新采购)(第三次),对外发布了询价公告。采购人要采购2台轿车和2台新能源越野车,采购最高限价是83.92万元。3月9日,此项目发布了废标公告,原因是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此项目从2021年11月1日到2022年3月3日,先后发布了4次询价公告,均以供应商不足三家为由废标。

在丰都县集中车辆管理平台2021年公务车辆更新项目(重新采购)(第三次)询价采购中,该县财政局调查发现,重庆东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参与询价采购中,所提供的响应文件和重庆先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响应文件中的书面声明内容,均表述为“重庆东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重庆东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代表蒋某某反映:重庆东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由朱某某提供。重庆先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秦某某反映:朱某某是重庆先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经理。

5月10日和5月19日,该县财政局分别对以上两家供应商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重庆东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重庆先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罚款4200元;两家供应商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如何认定供应商之间是串通投标?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家点评

串通投标、拒签合同和提供虚假材料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常常被称为“老三样”。其中,串通投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较难认定,然而“常在河边走焉能不湿鞋”,总有供应商因其马虎而付出代价。最近重庆两家汽车销售公司因为投标文件的“书面声明内容”相同,被财政部门认定为恶意串通,被罚款的同时,两家汽车销售公司一年内还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上两家企业均为此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响应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因此,该县财政局可以认定重庆东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重庆先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恶意串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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