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在2022年某地应急管理局信息化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A供应商针对招标文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因对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将企业类似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且将类似业绩时间设置为2019年至今,而不是2008年、2021年或其他时间,有为某供应商量体裁衣的嫌疑。”
经调查,当地财政部门认为,业绩设定2019年是便于固定时间评审,更能有效反映供应商近期对合同的履约能力,政府采购法律未明确业绩设置时间要求,所以近三年业绩设置合理。A供应商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其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政府采购要求提供类似业绩,可以限定时间范围吗?
专家点评
某业内人士认为,在本案中,要求提供近三年的类似业绩是合理的。技术、产品不停更新换代,如果要求三年前的业绩,则很可能与现在项目的采购需求不相适应。
业界专家韩孟玉认为,将类似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时,要明确供应商所提供的类似业务合同的具体范围,其中包括限定合同签订的时间范围,如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提供哪年、哪月、哪日之后签订的合同,超出该范围的或者合同中没有签订时间的,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业绩的年限做出统一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一般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提供开标当天前三年内的业绩。
另外,韩孟玉强调,供应商提供的类似业绩,合同内容要与招标标的物类似,否则评标委员会也不予认可。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东指出,关于政府采购是否可以设置业绩时间的问题,《政府采购法》中没有直接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据此采购人对供应商可以根据项目需求设置一定的业绩要求。
张东认为,根据我们对法条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此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特定领域设定业绩年限,比如某些近年来发展的新技术等,这种情况下,设置业绩年限存在必要性。换句话说,设置业绩年限如与采购内容和需求存在紧密联系或在一定的必要性的情况下,是被允许的。此外,《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对业绩年限的设置也应当严格避免成为采购人进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工具。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