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21年11月,某城市管理执法局实施环卫服务中心果壳箱采购项目公开招标,10条路段共采购安装果壳箱1257个(其中532个三分类果壳箱,725个蝴蝶式果壳箱),采购预算28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果壳箱样品,样品评分最高得5分。
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D供应商提出质疑称,在往评标室运送样品时,A、B、C三家样品由同一辆三轮车一同运输到评标室,由此可见A、B、C三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时表示,A、B、C三家供应商不存在串通投标,D供应商质疑不成立。
因对质疑答复不满,D供应商随后向当地财政局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调查证实A、B、C三家样品确系由同一辆三轮车运输,但并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三十七条列举的恶意串通、串通投标行为。财政局的处理结果为投诉不成立。
问题引出
1.A、B、C三家投标人样品由同一辆三轮车运来,是否构成串通投标?
2. 三家供应商样品由同一辆三轮车运来是否属于“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专家点评
问题一:政府采购信息网特约专家谢言俊表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需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来判断。样品由同一辆运输工具一起运输,并不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规定的情形范围内,因此,无法认定A、B、C三家供应商构成串通投标。当然,三家供应商安排同一辆运输工具一起运输样品,可以作为串通投标线索加以关注,如果有司法调查等介入的话,可以提交给司法机关。
问题二: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部部长王永锋认为,办理投标事宜主要是直接参与投标相关的人和事,投标人委托办理投标事宜需要提供书面的委托授权书。从案例中,三轮车负责帮三家供应商运输样品,提供的是运送样品的劳务服务, A、B、C三家投标人并没有提供与三轮车主之间委托办理投标事宜的书面授权书,没有证据认定三轮车主存在替A、B、C三家供应商办理投标的事实。因此,不能认定属于“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针对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时,“A、B、C三家供应商不存在串通投标”之表述,业界专家提醒,这样的表述不严谨,三家供应商样品由同一辆三轮车运送,确实不能就此认定三家供应商属于串通投标,但也不能“断言”这三家供应商“不存在”串通投标。万一后面通过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发现了这三家供应商确实存在串通投标呢?因此,建议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时,一定要注意用语和措词,例如,答复为“仅凭A、B、C三家供应商样品由同一辆三轮车运送,不能认定这三家供应商存在串通通标”或“本机构调查后未发现这三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