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20年7月,某“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程”课桌凳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580万元。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B供应商投诉称:中标人相关经验为0却能中标,怀疑采购人和中标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并提供了一段录音证明材料。当地财政部门随即展开调查。
调查期间,B供应商以“授权代表人已离职”为由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拒收调查取证通知书快递,在再次电话通知后仍没有出席财政部门组织的质证活动。至于录音材料,经司机鉴定机构鉴定,无法确定对话双方的身份。财政部门认为:B供应商涉嫌虚假、恶意投诉。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将B投标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供应商提出投诉后,却拒绝配合财政部门调查,应当承担什么后果?
专家点评
业界专家姚鲁指出,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案例中,当地财政部门调查期间,投诉人即B供应商以“授权代表人已离职”为由拒绝配合调查取证,且拒收调查取证通知书快递、不出席财政部门组织的质证活动,财政部门可以据此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信息网特约专家谢言俊提醒,B供应商投诉怀疑采购人和中标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其提供的录音材料未被司机鉴定机构鉴定为真实的,B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且捏造事实的行为,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可以处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