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近日,某单位环卫车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对技术标评审标准设置了专利数量评分项,即根据投标人拥有的本次采购标的物的发明专利获得总数量情况进行打分,数量≥10个得6分,1—9个得3分,没有不得分。注: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得分,需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问题引出
1、发明专利数量多,产品质量就好吗?
2、发明专利可以作为评分项吗?发明专利作为评分项在采购文件中应如何具体设置?
专家点评
专利数量≠产品质量
为什么要把发明专利数量作为一个评分项?为什么使用新型专利不得分?采购人对此的解释是:首先,大型环卫车企业整车专利,再加上压缩箱专利一般都会超过10个,此评分项具有竞争性。其次,该项目是一批普通环卫车采购,对于技术要求没有那么高,所以没有要求实用新型专利。
但依然有供应商对此项目提出了质疑,认为要求专利数量过多,最关键问题是,专利数量多就能保证产品质量吗?
某专用车企业项目经办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上述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具体是什么方面的专利,所以一般成立时间较长、形成规模化的环卫车企业有10个以上专利。但对于一些新成立的环卫车企业,或者不是生产制造商的企业来说,就有问题。成立时间不长或者是一些小企业,没有那么多专利,或者还没申请下来那么多专利。另外,有些不是制造商的专用车企业,用的是别人的产品,专利都在制造商手里,制造商不太可能给他们提供专利。
所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认为,上述项目中要求的专利数量10个以上,对部分供应商会造成歧视。而且,专利数量体现的是一个企业的创新能力,专利数量与产品质量不能划等号。此外,此项目没有把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作为评分项,这是对的,因为此举有指向特定品牌的嫌疑,构成对其他品牌的限制性和排他性。
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经办人对此表示,一般不建议采购人要求过多的专利数量,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主要从技术参数上来体现就行,要求专利数量过多,容易引起质疑、投诉。
专利数量应与采购需求相关
也有供应商咨询,发明专利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表示,专利可以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禁止的是把特定的专利作为评审因素。但要求的专利应该与采购需求相关,这点非常重要。上述项目中,招标文件只是单纯要求对投标人拥有的采购标的物获得的专利总数量进行评分,看不出来这些专利跟采购需求有什么直接关系。比如类似这样规定,“投标人拥有某类且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利,有一个给1分,最高得5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注意的是,采购文件要求的专利一定要真的跟采购需求相关,否则即使没有要求特定专利,也会引起质疑。
财政部在答复网友留言时也明确表示:特定的专利原则上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但是,供应商掌握专利的情况可以反映供应商的研发能力。把供应商掌握专利的数量作为评审因素是可以的,但专利数量应当与采购需求相关。
记者了解,在实践中,专利作为评审因素,仅限于一些比较特殊的服务项目,例如科研类。这类项目中,供应商的专利和他的服务能力是有一定关联的。而一般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一般不把专利作为评审因素。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六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财政部在答复网友留言:
特定的专利原则上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但是,供应商掌握专利的情况可以反映供应商的研发能力。把供应商掌握专利的数量作为评审因素是可以的,但专利数量应当与采购需求相关。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