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该市第一中学委托,组织实施校舍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采购活动,预算为350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采购人(该市第一中学)称为了实现更好的评审效果,推荐熟悉校舍维修改造工程的A公司项目经理张某作为采购人代表担任谈判小组成员。
经谈判,最终A公司以340万元成为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成交公告发出后,参与该项目响应的B供应商提起质疑后,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投诉:张某既是采购人代表,又是A供应商参与响应的授权代表,还是A供应商的项目经理。在谈判过程中,其以A公司名义同时参与处理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该市财政局行进行调查后,认定张某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认定B供应商投诉成立,并对张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处罚。
问题引出
采购人能委托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作为采购人代表吗?
专家点评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资深专家认为,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没有限定采购人代表必须为采购人本单位人员,采购人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人员担任采购人代表。但是采购人代表属于政府采购回避主体“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当采购人代表与响应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此时,已经不能委托其担任采购人代表。
本案例中,张某参与该项目响应的供应商A公司的授权代表,又是其项目经理,也就是说,张某和响应供应商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回避。本案例中,张某同时以采购人代表、A公司授权代表身份参与采购活动是违规的,张某应当在评审前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要求其回避。该市财政局认定张某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并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也是法律应然的。同时,由于谈判小组组成成员不合规,成交结果应为无效。在本案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张某身兼A供应商项目经理、采购人代表、A公司授权代表的事实也是明知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业界专家林柳枝提醒,本案例中,采购人明知张某是响应供应商A公司的项目经理、该项目的授权代表,还委托其担任采购人代表,A公司最后还成为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和A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操控采购结果的嫌疑,建议财政部门继续围绕这一线索深入调查,如果查实采购人和A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应当对A供应商和采购人作出进一步的处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