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对供应商销售业绩进行横向比较打分,可以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修霄云 2022-06-01 16:26:49

关键词

案例回放

近日,某采购单位采购48辆专用车公开招标项目,预算金额1246万元,采用综合评分法。由于该项目预算金额较大,备受供应商关注。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提出了疑问:该项目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人销售业绩占10分,即“根据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对应本次采购标的物销售业绩金额排名情况进行横向打分,排名第一得10分,第二名得8分,以此类推,每差一个排名少2分;第5名至最后一名得2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至少包含首页、内容页、金额页和双方签章页),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问题引出

1、上述项目对投标人销售业绩排名情况进行评分,是否涉及到规模条件了,是否属于歧视性条款?

2、投标人销售业绩可以作为评分项吗,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如何要求?

专家点评

不能设置横向比较的评分标准

“此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销售业绩的描述,典型属于设置了横向比较的评分标准,这是不可以的。”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介绍,“对投标人销售业绩金额排名情况进行横向打分,意味着来投标的企业谁业绩最高就排名第一,这其实就是没有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均应按照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打分,而非通过投标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打分。”

其实,不能设置横向比较的评分标准,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也有多次提及,例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二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七十五号)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七十九号)都有涉及。

以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二号)为例,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3L防吸附气体采样袋及附件采购项目、防吸附蠕动泵管及附件采购项目(第一包),投诉人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提起了投诉。财政部作出了处理决定: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此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安全措施”“样品”和“售后服务”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打分,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投诉事项4成立。

因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注意,不能设置对投标文件横向比较的评分标准。

对累计销售业绩进行打分属歧视条款

投标供应商提出:对从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的采购标的物销售业绩金额进行打分,是否涉及到规模条件,属于歧视性条款?

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表示,这属于要求供应商提供近三年累加的销售业绩,谁业绩高就得分高,涉及到规模条件,属于歧视性条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和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明确同类业绩的具体范围

“业绩可以作为评分项”,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介绍,但需要注意两个要点:一是不能设置特定主体、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特定合同金额的业绩为评分项。同时业绩作为评分项分值不宜过高,一般顶格10分,否则就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了;二是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同类业务业绩的具体范围。

上述项目中提到“对应本次采购标的物的销售业绩”,跟“同类产品业绩”的意思相似,但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同类产品业绩的具体范围,让供应商有更清晰的认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其权利属于采购人。

例如,同样都是SUV执法执勤车采购项目,有的项目是采购一般的执法执勤车,有的采购项目要求车辆是在偏远的山地、高原地区使用,氧含量低,刹车油液沸点降低及制动泵性能下降等,对车辆的性能要求更高。所以,采购人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有利于供应商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业绩证明,同时也更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二号)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3L防吸附气体采样袋及附件采购项目、防吸附蠕动泵管及附件采购项目(第一包),投诉人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提起了投诉。财政部作出了处理决定: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此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安全措施”“样品”和“售后服务”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评分,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投诉事项4成立。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和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采购人要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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