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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招标文件这两大“雷区”不能再碰了

政府采购信息网 修霄云 2022-05-23 13:39:04

关键词

案例回放

近日,某市环卫车项目公开招标采购30辆洗扫车,预算金额1980万元。此项目遭到了供应商的质疑,主要聚焦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技术参数来暗定品牌,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参与;二是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问题引出

1、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得满分,国内其他厂家都无法满足,是否属于通过技术参数暗定品牌?是否可以质疑?

2、守合同重信用证书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不可以通过技术参数暗定品牌

据投标人介绍,招标文件中洗扫车的技术参数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得满分,国内其他厂家都无法满足。技术参数评分是这样设置的:外形尺寸长≧8900mm的,分值1分、外形尺寸长≧8970mm的,分值3分;整备质量≧11650kg的,得1分、整备质量≧11800kg的,得3分;额定载质量≧5900kg的,得1分、额定载质量≧6000kg的,得3分;接近角/离去角≧14/12的,得1分、接近角/离去角≧17/13的得3分。

质疑供应商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技术参数,每项技术参数都应该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不能通过技术参数来暗定品牌,最后只有一家供应商得满分,这是典型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的做法。

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对此表示,根据上述案例中技术参数分值的设定,只有一家供应商每项都得3分,其他供应商每项基本都是得1分,通过技术参数就定胜负了。这其实就是比较高明的指定品牌。如此设置技术指标就是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供应商可以进行质疑、投诉。供应商可以罗列出每项符合参数的供应商的得分,把这些素材提供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是财政部门。

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早已被废止

此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综合实力中,拥有省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得3分。

质疑供应商认为,此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其实,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从从2017年11月起就不能再作为评审因素了。亚利聊政采232期就专门探讨了这个话题:“守合同重信用”为什么不能再加分了?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介绍,2017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决定废止26件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的文件中包括《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在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大气候下,无论是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还是“守合同重信用”证书,都不应该再作为加分项了。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一百四十三号文件中也明确提出,政府采购不能将“AAA级信用证书、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或其他行业协会、组织颁发的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此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017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决定废止26件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的文件中包括《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一百四十三号文件:政府采购不能将“AAA级信用证书、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或其他行业协会、组织颁发的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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