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职业技术学校食堂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投标时提供开标前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投标人A公司提供了开标前两个月的纳税证明,采购人认为,A公司因其所提供的纳税证明材料不满三个月,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审核不通过,不能投标。
A公司投标人表示:“我们公司刚成立不久,只能提供两个月的纳税证明,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排斥了新成立的企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不合规的。”因此,A公司提出质疑。
问题引出
要求供应商投标时提供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合规吗?
专家点评
“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不合理,构成对新成立企业的歧视性和限制性,A供应商可以就此提出质疑。”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曹石林表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纳税证明,但不应限制时间,否则就属于《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这是政府采购活动明令禁止的。
另外,曹石林指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候需要考虑新成立企业还没有缴纳社保、纳税的情形,以及企业享受政策免予缴纳社保、纳税的情形,否则会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限制性。
政府采购特约专家谢言俊介绍,招标文件中对缴纳税收的表述应充分考虑现实中的各种情况,例如:提供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刚成立企业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如依法免税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谢言俊认为,当前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更多地采用主体制+承诺制,今后供应商只需提供市场主体证明,至于缴纳税收等其他材料,供应商无需再提供,提供承诺函即可。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