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A、B、C、D四家供应商就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城区部分小学信息化设备化设备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包)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B、C两家供应商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B、C两家供应商都在投诉中称,该项目招标文件规格参数和评分办法存在唯一性和品牌倾向性,损害了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修改采购文件规格参数和评分办法,应该让优质设备、优质产品和有实力的潜在供应商能够参与投标。
采购人看到投诉书副本后表示,A、B、C、D四家供应商的质疑函与B、C供应商的投诉书内容基本相同,而且质疑函、投诉函中相同的事项截图完全一致。因此,这四家供应商显然存在恶意串通。
问题引出
多家供应商的质疑函、投诉函中相同事项的截图完全一致,能否认定为恶意质疑投诉?串通质疑投诉能否认定为串通投标?
专家点评
业界专业人士万玉涛指出,对于何为恶意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并没有规定。该办法规定的三种恶意投诉中,也不包括“多家供应商的质疑函、投诉函中相同事项的截图完全一致”。全国适用的其他政府采购相关制度中,也没有将“多家供应商的质疑函、投诉函中相同事项的截图完全一致”列为恶意质疑、恶意投诉。因此,即便知道几家供应商串通质疑、投诉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恶意质疑、恶意投诉,并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多家供应商串通质疑、串通投诉,能否认定其串通投标的问题,南昌市教育评估监测和技术推广中心蒋宜剑指出不能认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串通情形里并不包含不同供应商质疑、投诉事项一致的情形。如果在采购过程中确有违法违规情形,不同供应商在评标结束之后,有可能相互交流自己所发现的问题,这并不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万玉涛表示,串通投标只能根据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的“串通”行为来认定,而不是根据其在质疑投诉中的串通行为来认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列出的13种串通投标情形中,并未提及串通质疑投诉。
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的答人指出,从质疑的程序上看,法律并不禁止不同供应商就同一事项进行相同质疑。而如果质疑的事项相同,诉求相同,质疑函出现“雷同”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即便是质疑供应商之间进行了沟通,约定共同提出质疑,只要各自提出的质疑都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也不应该认定为串通投标。认定恶意串通是很严肃的法律活动,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法律上讲“疑罪从无”,认定串标也可以参考这个原则。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七条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