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采购代理机构背着采购人更改了采购方式,应当怎么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2-05-05 10:48:50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A公司组织实施该市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与特色园区整体规划设计采购项目,预算为80万元,确定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A公司按照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发布了磋商公告。但在编制采购文件时,A公司未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的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而改为询价采购方式,并通过QQ邮箱向B公司、C规划设计院、C公司、D公司等4家公司发送询价邀请函,邀请这4家公司参加询价活动。经询价评审,C规划设计院成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后,C规划设计院火速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完成履约。

在监督检查中,该市财政局发现这一情况后,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A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问题引出

采购代理机构背着采购人更改了采购方式,应当怎么处罚?

专家点评

业界专家林柳枝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代理协议是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一般来说,委托代理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采购范围和方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的制定、公告的发布、采购文件的编制、履约验收,以及答复供应商的疑问、质疑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纠纷的解决途径等等。采购代理机构不能违背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擅自变更采购方式。

业界资深专家曹石林认为,从本案例来看,采购人即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确定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并予以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就应当遵照执行,不应该变更。A公司未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的采购方式编制有违委托代理协议。另外,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询价方式仅限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项目,本案例中的整体规划设计不属于货物,项目不得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因此,A公司的行为还属于“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案例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对于采购方式表述不一致,且采购文件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关于询价采购方式的有关强制性规定,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而本案例询价小组继续评审的做法是错误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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