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评审专家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是“连襟”,需要回避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2-05-02 10:36:25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公开招标,预算为960.7万元,8月6日开标。8月4日,代理机构通过该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张某被抽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供应商中标,随后B供应商质疑:质疑事项为A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王某和评审专家张某是连襟,张某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B供应商还同时举报至该市财政局,该市财政局查证属实,认定张某与中标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最终,对张某罚款人民币4万元。

问题引出

评审专家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是“连襟”,需要回避吗?

专家点评

业界专家林柳枝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规定了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明确: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位不愿具名的政府采购资深专家认为,本案例中关键是要搞清楚评审专家张某和中标人A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王某所存在的连襟关系到底属于不属于应当回避的“近姻亲关系”。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并没有给出“近姻亲关系”的明确规定,但可以参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第五条的规定。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其中的“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就包括本案例中的连襟关系。因此,该市财政局认定张某与中标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应当被处罚是正确的。张某未按照要求依法回避,评标委员会组成违规,中标无效,签订合同的撤销合同,合同没有履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也可以废标、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第五条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广告

深耕采购,死磕采购。既具理论高度,又兼实务特色,让你从外行到高手。公共采购在线大学堂!请扫码关注——采购学园,新鲜的“图说政采”等你来看!

采购学园

网友评论
个人头像
  • 暂无评论,欢迎您发表观点!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