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有权质疑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曹重 2022-04-28 16:20:33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有A、B、C、D四家公司参与投标。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审查后返还,复印件留作备案。供应商资格审查环节,发现A公司提供的复印件没有加盖公章,因此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招标结果公告后,A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中标供应商B公司存在较大数额罚款,不应该通过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后认为,A公司资格审查未通过,没有实质性参与采购活动,与后续的采购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因此未受理其提出的质疑。

问题引出

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有权质疑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A公司资格审查虽未通过,但其依法获取了招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递交了投标文件,因此其应属于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权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本项目共有四家公司参与投标,A公司资格审查未通过,那么就还剩下BCD三家,如果真如A公司所言,B公司确实存在较大数额罚款,那么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就不足3家,项目就应当废标,重新采购。

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受理A公司提出的质疑,并对B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如果B公司确实存在较大数额罚款问题,其资格审查不应通过。那么,该项目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就不足三家,就应当予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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