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开标现场未要求上交手机,评审专家还需主动上交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谢鸣鸣 2022-04-27 13:52:32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省项目公开招标结束后,当地派驻组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项目开标过程中评审专家有违规使用手机情况。当地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通过调阅监控视频发现,招标会议开始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读会场纪律,要求参会人员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不得接打电话。开标会议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小组成员进入会场评标,代理机构仅要求各评审专家将手机调为关机或静音状态放置在会议桌前。评标期间,某评审专家手机多次来电并震动,该评审专家按了拒接后,在符合性审查结束后拿走手机使用。

最终,审查结果认定,评审工作开始前采购代理机构未将通讯工具统一保管,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无法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可能对采购结果造成影响,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未要求上交手机,评审专家还需主动上交吗?

专家点评

德州学院资产管理处副处长张勇认为,首先,代理机构应该要求或提醒专家按规定上交通讯工具,上述案例中,代理机构未提醒,属于现场管理不到位,应负相应责任;其次,即使代理机构未提醒,专家也应该主动上交,这也是专家的责任;最后,其他专家没有主动报告未上交手机的违规事实,没有尽到提醒责任。

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杨茂华表示,在评审开始前,主动上交手机,这是作为评审专家必须遵守的规定。符合性审查虽结束,但评审并未结束,评审专家使用手机是违规的。另外,代理机构有义务提醒评审专家遵守保密规章,因此,代理机构在组织评审过程中也存在着问题。

那么,什么时候才可以使用手机呢?“至少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完字、走出评标室后才能使用手机。”张勇说,在很多评审现场,评审专家进入评标室前就应将手机存放在外面,还有的评标现场将手机收集统一保管后,等评审专家签完字,代理机构宣布完评审结果才能发还手机。

业内专家认为,上述案件中,应当对项目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予以处罚,在评审过程中使用了手机的评审专家应当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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