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事业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货物,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多达37家。因此,评审活动安排了两天的时间进行——3月30、3月31日,王某是评审专家之一。
3月31日评审开始前,项目负责人突然在政府采购网上看到,当地监管部门3月31日发布了关于取消王某评审专家资格的通知。该通知显示,王某此前在参与某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时,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记★条款的品目所有参数必须满足”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2家未响应谈判文件★条款要求的供应商进入了谈判程序。当地监管部门决定,自3月31日取消王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于是,项目负责人提出:王某还能参与该项目的评审吗?
问题引出
评审活动进行到一半,有评审专家的专家资格被监管部门取消,怎么办?
专家点评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说,评审过程中王某受到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罚,该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评审是不具备溯及力,但是有约束力。采购人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发现了这个处罚通知,不应再让该专家继续参加评审,并应当让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予以记载,如有候选评审专家,可通知候选评审专家继续参加评标。
特约政府采购专家谢言俊表示,该项目如何进行,分两种情况:如果是31日评审活动开始前发现了王某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则应该立刻停止王某的评审并补抽新的专家;如果是31日评审过程中发现王某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则应停止王某评审,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被取消资格的专家不能再继续评审,已经评审的内容作废。整个评审活动暂停,补抽一名评审专家继续评审。”业界专业人士万玉涛说。她同时建议,在政府采购投诉和举报案件中,如果涉及专家违法违规的,建议监管部门暂停相关专家的抽取,这样可以避免类似问题出现。投诉和举报案件处理完毕后,对问题专家依法依规处理;没有问题的专家再恢复其抽取资格。这样可以更好地保证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