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服务人员健康证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静 2022-04-22 14:44:19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单位食堂服务人员(含厨师、洗碗工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特定资格要求中规定,所有投标供应商的厨师、洗碗工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有供应商认为,健康证不应该作为资格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题引出

服务人员健康证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曹石林表示,资格要求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通常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基本资格要求,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特定资格要求,即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的特定条件,也就是对供应商的要求。物业服务项目的开展是先有项目,后有人,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的厨师人员持有健康证,但要求投标时就提供,不合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虞靖彬认为,在上述案例中,要求厨师、洗碗工有健康证是没有问题的,这是对采购人负责,对服务对象的健康负责。

​特约政府采购专家谢言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由此可见,餐饮服务人员拥有健康证是强制性要求,可以采用承诺制,供应商承诺中标后服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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