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物业业绩能设置为资格条件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静 2022-04-22 14:40:56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为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绿地容貌等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招标公告中关于项目特定资格要求中规定,“2019年1月1日至今,类似物业项目的业绩三个(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招标公告一发出,就有物业供应商提出质疑,物业项目业绩不能作为特定资格条件。

问题引出

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业绩能设置为资格条件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上述案例中,要求供应商提供三个类似物业项目的业绩明显是错误的。

在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看来,根据22号文规定,业绩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但资格条件是“刚性”条款,一旦供应商不满足就会被判无效投标或无效响应,所以,不能普遍把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一般情况下业绩是作为评审因素来设置的,但不能设定特定主体、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特定合同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分项。

那么,什么样的业绩才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指出,22号文第十八条第一款,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也就是说,供应商不具备某项资格条件也能履行合同的,就不能设置为资格条件,只有项目业绩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而且属于具备“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的必要证明时,才可以把“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虞靖彬认为,一般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标准统一,业绩不作为资格条件,但有些物业项目比较复杂,比如说医院、城市建设服务项目等,专业性强的项目将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也可以,所以要以项目实际需求为出发点,不能“一刀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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