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粮食局防汛物资麻袋储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内容为防汛麻袋40万条,预算金额为250万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供应商成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213万元,并于中标结果公告第7日与粮食局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一个星期内,A供应商运送40万条麻袋到该市粮食局指定地点交货履约。交货时,该市粮食局负责该项目采购的工作人员没看A供应商提交的货物,就直接认定A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要求A供应商放弃中标、放弃合同,并向A供应商承诺不对其进行处罚。
A供应商只能递交放弃中标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表示无法履约,放弃该项目合同。粮食局将A供应商的弃标申请书移交给当地财政部门并要求重新采购。当地财政部门随即启动监督检查,A供应商向财政部门说明履约遇到的困难,并告知财政部门,采购人已经承诺不对其进行处罚,故财政部门不能再对其进行处罚。
问题引出
采购人能要求供应商放弃中标并承诺不处罚吗?
专家点评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部部长王永锋认为,具体到本案例,项目已经签订合同进入履约阶段,根本就不存在放弃中标一说。采购人和供应商也不能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采购人故意设置履约障碍,供应商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采购人赔偿相应损失。如果供应商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放弃合同,属于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业界资深专家曹石林表示,《政府采购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处罚应当由项目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本级财政部门作出。即是否处罚,应当由财政部门依据法律要求作出判断,采购人无权决定是否对供应商进行处罚,更无权作出相应承诺。供应商自己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白相应行为会对自身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听信采购人的片面承诺。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