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公安局移动警务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200万元。该项目投标截止时,代理机构发现只有B、C两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代理机构当即决定转为竞争性磋商方式继续采购。在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看来,这样既节省时间,又不用重新抽取专家。该代理机构当即组织已经抽取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向专家说明转为竞争性磋商采购的原因。评审专家王某认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转变采购方式需要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向财政部门报备,现场转变采购方式不符合法律要求,拒绝按照代理机构的要求评审,其他几位评审专家也拒绝参与该项目评审活动并出具相应意见。
由于该项目紧急,代理机构为了节省时间,也没有从该市所在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直接自行选定了5名来自该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作为评审专家。
经评审后,B供应商以165万元成交。采购结果公告不久,该市财政部门接到举报,该项目违规转变采购方式、评审小组组成不合法,财政部门随即启动监督检查。
问题引出
1.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投标供应商只有两家,可以当场转为竞争性磋商吗?
2.未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全部来自采购人工作人员,应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问题一: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李纯律师指出,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不足3家,应先检查招标文件或者招标程序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如果存在,需要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则需要依法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李纯提醒,在财政部门未批准前,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能擅自改变采购方式。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即便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可以现场直接改变为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根据法定程序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而非现场直接变更采购方式。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仅限于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而不是转为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也没有规定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磋商的内容。因此,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A公司当场转为竞争性磋商是不正确的。
问题二:业界资深专家曹石林认为,对于评审专家的产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但要注意必须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且在使用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十三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