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地一个服务采购公开招标项目,至投标截止时间共有5家供应商提交了投标文件。开标现场,投标人代表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性时发现,A公司的投标文件袋密封处盖了公章,还有有法人或者负责人的签字。B公司投标文件袋密封处只盖了密封章。其他5家供应商投标密封处既有公章,又有密封章,还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A、B两家供应商都因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而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该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是: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一并装入并密封在一个投标文件袋(盒、箱)中,并在密封处密封签章(公章、密封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自然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均可)。
A供应商提出质疑:招标文件要求在密封处密封签章有三种形式:一是公章;二是密封章;三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自然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三种形式只要满足一种形式即可。A、B两家公司投标文件密封袋完好,而且按照招标文件的其中一种形式盖章,不应该被判为无效投标。
问题引出
1.A、B公司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合理吗?
2.招标文件有歧义,项目就得废标后重来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不合理。案例中招标文件对密封的要求是有歧义的,对“均可”一词有两种理解。一是如案例中A公司所说公章或密封章或签字三种形式只要有一种即可。第二种理解是公章、密封章必须有,还要有签字,不管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自然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字都可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投标文件密封有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之所以这样要求,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避免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被窃取;另一方面,保证开标前投标文件内容不被他人特别是其他潜在投标人获悉,防止投标文件被人为替换或篡改,从而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也就是说,密封的目的是保障投标文件内容不被外泄。本案中,A和B作出的响应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产生的歧义之一,且保障了投标文件内容不被外泄。因此,不应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问题二:招标文件有歧义不一定要废标。只有招标文件的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时,项目才要废标后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