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污水处理项目,A公司中标,B公司认为A公司的业绩部分存在得分不实的情况,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书。采购代理机构认为,B公司提供的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补充,B公司逾期未补充,采购代理机构便作出《政府采购项目暂不受理通知书》。
B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的做法不满,遂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B公司就A公司业绩部分存在得分不实的情况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逾期未补充证据材料,属于“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因此驳回了B公司投诉。
问题引出
供应商逾期未补充质疑证明材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不受理其质疑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虽然要求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但并没有作出如同第二十一条“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的规定。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将“逾期未补充质疑证明材料”作为不予受理的条件。
对于未提交必要证明材料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要求供应商补正后,供应商未补正的,建议进行正常核查,无法查证的,据实作出书面答复:在本项目的质疑中,提出质疑的供应商未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本机构对其质疑内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难以证明质疑人所质疑的事实。因此驳回质疑。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