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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未开展需求调查 可以投诉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董莹 2022-02-25 09:57:32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城市管理局委托代理机构就该市农村易腐垃圾清运市场化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预算1700万元。共有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最终A公司中标。中标公告发布后B公司提出诸多质疑,其中一项为:本项目是预算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采购人采购需求调查至少应调查3家相关对象。本项目采购需求不合理,未向与本项目背景密切的相关市场主体进行调查核实,不利于项目的评审和后续实施,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称“请专家论证了”,因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B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认为,采购需求调查系为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的行为,此时采购活动还未开始,故不属于供应商可质疑及投诉范畴,因此驳回了B公司投诉。

问题引出

供应商可以就“采购人未开展需求调查”提出质疑投诉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B公司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质疑,是因为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那么,B公司可以就“采购人未开展需求调查”提出质疑投诉吗?《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明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中,对“采购文件、成交结果”不难理解,但对采购过程的理解却有争议。采购过程是否包含“需求调查”这一环节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明确,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各个采购程序环节。就此可以看出,“采购人未开展需求调查”不属于供应商可以质疑投诉的范畴。

但是,《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也明确,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因此,本案例财政部门虽然驳回了B公司投诉,但应该对采购人未开展需求调查进行处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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